新《廣告法》9月1日正式施行了 雖然人們對這個"史上最嚴廣告法"的出臺早有心理準備,但在該法正式施行當日,此則消息仍如一個重磅炸彈,在農資媒體和農貿企業圈兒里一下子炸開了鍋。 眾所周知,農資作為眾多產品中的一個小眾產品,由于監管不嚴,加之農資廠家和企業的"任性",投放區域的偏僻,造成執法難度的提升等眾多的因素,使很多法律條文規定往往成了擺設。因此,一直以來,粗制濫造的農資廣告大量占據大眾的視野之內,近年來,參差不齊的農資企業隨意發布虛假、夸大、功效性斷言保證等亂象叢生,嚴重阻礙了農資行業廣告的健康發展。
新《廣告法》的修訂明確了各類違法條款,并明確了違法對象,加重了對虛假等廣告的處罰,增加了違法成本,引起農資行業企業和媒體的空前重視,筆者總結了新《廣告法》的幾大亮點,戳出農資企業和農資媒體“中招”的痛點所在。 亮點和死點一: 產品好到違反新《廣告法》了嗎? 新《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此條法律規定了所有的農資廣告必須真實可信,不可夸大或者斷言,并借用協會或者專家等進行宣傳背書,誤導非安全用藥。如“使用本產品必可增產”、“某農科院推薦產品”、某專家親自驗證和推薦!全國農技中心推薦使用!防效達到100%、100%安全無藥害! 可以喝的“農藥”……這些沒有專業數據的廣告語將不能出現,否則就存在違法了,違法廣告宣傳最高可罰款100萬元。
另外,新《廣告法》中也重申了不得使用"最"等比較詞匯。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這些詞語將被禁止出現在廣告語中。 新《廣告法》如此字斟句酌的細化準則,前所未有。這無疑讓農藥、化肥、種子等農資廣告經營地模糊地帶失去保護"屏障",讓農資廠家及企業過度宣傳和刻意引導這類"打擦邊球"的慣用之術不攻自破,農資企業和媒體一旦違反新廣告法條例,被認定為屬于虛假廣告范疇,執法部門將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亮點和死點二: 農資廣告發布前需上報廣告審查機關 新《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此條法律規定了所有的農藥廣告在發布前必須經過農藥審查機關的審查,并且取得審批文號后再可發布,讓廣告發布有序進行。 違反以上條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同時,新《廣告法》對違法對象進行了明確,各方都有“一畝三分地”。劃定紅線后,農藥、化肥種子等廣告活動中的各方就該種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新《廣告法》對廣告主(包括農資經營和生產企業)、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廣告監管機構等各類主體的責任做了界定,廣告主對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里要指出來的是,廣告的設計者或者創意者違反相關條款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亮點和死點三: 明星vs農資?自己不用不得代言 新《廣告法》把廣告代言人納入調整范圍,規定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并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這對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責任規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必將遭到嚴厲打擊。明星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那么問題來了,農藥、化肥等這些廣告的代言人大多是一些家喻戶曉、喜聞樂見的喜劇、小品演員以及鄉村劇演員們,而農藥、化肥、種子都是非常接地氣兒、土豪氣質展露無遺的"特殊"商品,試問,這讓這些從未當過農民的明星們如何感受產品效果?這些為農資做過代言的明星們,如柳巖、趙本山、陳佩斯、王寶強、曾志偉、郭冬臨、唐國強、吳孟達、趙忠祥等如果要想繼續為農資產品代言,是不是也要親自去播種、施肥、打藥來感受一下所代言產品的效果呢?這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 筆者認為,衣服、化妝品等產品確實需要形象展示,需要明顯代言來彰顯品位,這無可厚非。但農資產品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生產資料,其最好的代言就是產品自身的品質,農資企業把錢花在產品研發、技術服務上,豈不更好?
亮點和死點四: 違法成本史上最高 新《廣告法》之所以如此空前關注和熱議,無非是由于其史無前例的違法處罰力度。據悉,違反《新廣告法》條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另外,“最”字型如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等這些極限用語處罰二十萬元起步。違法成本如此之高,堪稱史上之最!
亮點和死點五: 互聯網廣告不可再“任性” 互聯網是傳統媒體廣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廣告管理的"邊緣地帶"。新《廣告法》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對發布廣告的媒體和平臺做了嚴格規定,并且加大了處罰力度。顯然,這一招就是向所有媒體亮劍,如果媒體只向錢看齊,不講德和法,必斬無疑! 近兩年剛剛興起的微信成為眾多企業投放廣告的陣地,眾多農資媒體公眾號如《農資與市場》、《農財寶典農化版》、《農藥助手》、《每天農資》、《新農資觀察》等,通過增加粉絲量,來吸引眾多農資企業投放廣告,在業內掀起一陣熱潮。
一半是冰山,一半是火焰,廣告商們看到了微信、朋友圈這個新的圈錢陣地,但是不能否認,很多農資人出現了“朋友圈恐懼癥”,濫用朋友圈發廣告無疑是這種癥狀背后的始作俑者。一打開微信,全是客戶、經銷商推送的“王婆賣瓜式”的廣告,這種惡性循環讓很多人陷入焦慮狀態,一篇《新媒體運營葬送了多少人的前程》在朋友圈引發熱議和思考,遠離朋友圈,回歸新生活成為很多人的心聲,讓微信這個新興的“圈錢陣地”岌岌可危。
互聯網廣告之所以快速增長受益于主管部門的“管理放任”。此次新廣告法對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形式的廣告也難逃其咎,新廣告法規定,很快會出臺一個針對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另外對互聯網廣告有了系列新規定,比如,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違者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互聯網廣告的從嚴管理,無疑是對新媒體創收的“任性”增長給予一記重拳。互聯網不再是一些違法廣告的“世外樂園”,這些違法廣告的撤單對以互聯網為核心的新媒體會產生結構性影響。農資媒體行業僧多粥少,肉少狗多,可以預言,新廣告法實施后,農資新媒體將出現加速洗牌過程。 值得農資人注意的是,根據新《廣告法》的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轉發朋友圈里的廣告,稍不注意你就得負上法律責任,若引發糾紛,還會涉及賠償。廣告有風險,轉發需謹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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